重庆开元化工有限公司原址场地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
答疑及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将“重庆开元化工有限公司原址场地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1:请提供修复区块设计图纸,提供修复深度及修复区域拐点坐标。
答: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将立即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修复深度及修复区域拐点坐标详见污染地形图,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
质疑2:工程量清单中显示“1.2 热脱附设备系统基础”,请问是指定项目必须使用热脱附技术么?
答:热脱附技术是可行技术,投标人也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用其他处理技术,但最终修复效果必须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关验收要求,并满足限价要求。
质疑3:请提供场地调查相关报告。
答: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将立即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质疑4:请给出构筑物及地下水污染情况说明(污染程度以及污染范围等),便于判定采取技术的合理性。
答: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将立即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质疑5:招标文件“第七章中2.施工要求”中指出“CCT药剂桶堆放于具有“三防”措施的堆放区,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是否可以理解本项目指定的药剂为“CCT药剂”?
答:CCT药剂是可行药剂,投标人也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用何种药剂,但最终修复效果必须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关验收要求。
质疑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四条(6)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两年,许多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处罚期已过,该条的设置变相提高了处罚力度,在主管部门的处罚基础之上,变相扩大了处罚范围;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中规定的是“取消1年至3年的投标资格”,该条款设置的4年期限依据是什么?综上,该项条款不符合现阶段改善营商环境、放宽招标门槛的精神,并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受到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投标”。
答:本条已作调整,具体内容详见补遗一。
二、现将“重庆开元化工有限公司原址场地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补遗一内容通知如下:
1、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于本次补遗一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四条(6)“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修改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未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注:本答疑及补遗一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一内容不一致时,一律以本答疑及补遗内容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梁平区)上发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补遗等开标前的所有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永新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