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 遗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院卒中绿色通道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因潜在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现对质疑内容进行回复:
卒中绿色通道信息化建设质疑回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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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一:在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中的“评审标准表”中的: 三、企业规模“1.根据报价方近三年平均资产总额进行评分,第一名得1分,依次递减0.2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 2.根据报价方近三年缴纳社保总金额由大至小排名,第一名得1分,依次递减0.2分。”; 四、信誉“1.报价方近两年连续获得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价证书的得0.5分,其他得0分。”“2.报价方近一年获得银行颁发的资信(信用)等级证明,级别最高的得0.5分,其他得0分。”; 五、财务状况“根据报价方近三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排名,第一名得1分,依次递减0.2分,净利润为负值的得0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 七、特色商务“投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或为所投产品行业标准制定者得3分,所投产品标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得2分,达到区域领先的得1分。(提供证明材料)” 质疑理由:我公司认为以上评分标准细则中存在不合理评审要求,以上指标明显倾向于特定厂家、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二:在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中的“评审标准表”中的: 一、技术力量“5.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1级资质的得2分,2级的得1分,3级得0.5分,3级以下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 “7.所投产品具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认证证书、奖项等品质证明材料的,一项加0.5分,最多加2分。”“产品配置不齐全或性能用途与招标要求不符,“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参数满足偏离情况”总得分为0分。” 质疑理由:经多方调研可知,以上资质要求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独有,不能同时满足3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以上关于软件技术参数、硬件技术参数以及资质要求,无法同时满足至少3家,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请招标方慎重考对待并作出相应调整,必要时我司将诉诸法律。 |
关于企业规模、信誉、财务状况、商务特色、技术力量等评审因素均为军队评审的标准模板涵盖内容,目的为选取优质企业,突出质量信誉,确保军队采购项目质量水平。经再次论证,调整内容如下:
三、企业规模部分得分更改为:1.根据报价方近三年平均资产总额进行评分,第一名得0.5分,依次递减0.2分。 2. 根据报价方近三年缴纳社保总金额由大至小排名,第一名得0.5分,依次递减0.2分。 四、信誉部分不做修改。 五、财务状况部分不做修改。 七、特色商务部分更改为:投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或为所投产品行业标准制定者得2分,所投产品标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得2分,达到区域领先的得1分。(提供证明材料) 一、技术力量部分得分更改为: 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1级资质或2级的得1分,3级得0.5分,3级以下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 所投产品具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认证证书、奖项等品质证明材料的,一项加0.5分,最多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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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一:在招标文件中的“第二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的第三节“软件功能和性能”中的: 1卒中质控系统 “★4、通过UWB、RFID、NFC等技术,自动质控医生和患者离开急诊科时间、检验检查开始和结束时间、医生和患者到达/离开影像科时间、溶栓开始时间、手术开始和结束时间等,以实现救治流程的精准质控;★8、结合患者影像报告和发病时间等信息,针对需要手术的患者,可自动进行手术登记★9、结合患者影像报告和发病时间等信息,针对需要住院的患者,可自动进行住院登记,且可查看本科室床位空余情况。”; 2 卒中院后随访管理系统医生端“★4、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患者的用药方案,记录患者全流程的用药情况★5、针对不同病种,系统可智能推荐患者宣教、健康饮食指导内容,方便医务操作;同时,支持医生针对每一个患者制定个性化宣教、健康饮食指导方案”; 3卒中信息数据分析与上报系统 “★2、按照多个维度展示数据统计与分析结果,包括:平均DNT时间、DPT时间、急诊科耗时、影像科耗时、检验科耗时、患者年龄分布、性别分布、病种分布、手术并发症分布、溶栓并发症分布等★3、无缝对接国家脑防委平台、中国卒中协会,实现一键自动上报”; 4 系统对接 “★1、对接院内HIS系统,院内HIS系统与卒中中心信息化平台之间互相传递数据:“卒中中心信息化平台”向“HIS系统”传递数据,在“HIS系统”里生成病人信息;同时标识此病人为“绿色通道”病人以及危重程度(Ⅰ级、Ⅱ级、Ⅲ级、Ⅳ级),“HIS系统”向“卒中中心信息化平台”传递数据,完善数字化卒中中心病人信息和急救时间轴” 质疑理由:经多方调研可知,以上对软件参数的要求无法同时满足至少3家,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独有,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二:在招标文件中的“第二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的第四节“硬件参数”中的: 1 室内定位基站“★1、采用非接触式双向通信交换数据,实现移动腕带识别和定位的目的。”; 3 移动工作站“★2、显示屏 屏幕尺寸≥8英寸,分辨率≥1920*1200★4、存储 ROM≥64GB,内存RAM≥4GB”; 4 前置服务器“★2、处理器CPU不低于Intel银牌4110;内存≥DDR4 8GB;硬盘≥SATA 2TB;磁盘阵列卡:板载RAID SATA阵列卡;光驱:DVD;网络控制器:集成双口1Gb自适应网卡;电源:配双电源” 质疑理由:经多方调研可知,基站与移动工作站的配置要求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独有,以上对硬件参数的要求无法同时满足至少3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依据《2020年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高级卒中中心现场指导评估指标(试行)》健康管理与随访管理中要求:对住院病人进行健康管理,对出院病人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建立卒中患者健康管理和随访管理档案,内容完整。健康管理率要求100%,随访管理率要求90%以上。 将上述参数适当放宽要求,修改为 1卒中质控系统 “★4、通过UWB、RFID、NFC等技术,自动质控医生和患者离开急诊科时间、检验检查开始和结束时间、医生和患者到达/离开影像科时间、溶栓开始时间、手术开始和结束时间等,以实现救治流程的精准质控; 8、结合患者影像报告和发病时间等信息,针对需要手术的患者,可进行手术登记 硬件部分要求属于基础功能配置,该硬件属于通用硬件,市场上多数产品可满足;供应商所投产品可高于该配置。 适当放宽要求,核心参数修改如下: 1
室内定位基站“★1、采用非接触式双向通信交换数据,实现移动腕带识别和定位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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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卒中站点单元“★4、通过移动4G或5G技术,实时共享信息至对应的医联体上级医院,以便上级医院对此患者做出远程诊疗指导,实现区域协同协作”; 2.急诊分诊系统“★2、根据采集的信息,智能判定患者的病情危重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提供的卒中方面专业的评分工具,对患者病情进行快速有效的综合评估,评估准确率应高于99%。根据病种和病情危重程度分级,急诊科可快速分流患者,合理安排就诊顺序,以便启动该病种的多学科联合诊疗和医疗资源。需与急救系统对接。” |
本条不做修改 |
注:其余改动部分详见《评审内容及规则》 |
卒中绿色通道信息化建设项目部
2020年12月2日
补遗.docx
新评审内容及规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