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田坝镇等4个乡镇天池村等12个村土地整理项目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巫溪县田坝镇等4个乡镇天池村等12个村土地整理项目”答疑及补遗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本项目为国土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人要求资质可用建筑丶市政和水利三级及以上资质。而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本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在招标1..4.1中要求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五个界面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中标时间、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主要信息。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予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一丶为什么属于水利项目偏偏限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全国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反而不能截图?招投标法明文规定不能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丶排斥潜在投标人。排斥潜在大多数投标人是为了达到高价中标吗?
2丶11月13号公开挂网,为什么这个项目在10月31号前符合招标条件的企业就被锁定自己要来投这个标?
什么都不说,请业主认真考虑,一定要认真。符合真正四库一平台内有业绩的企业挂网后恐怕少之又少吧,希望给真正有实力的企业一个机会.
答:1.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国建设工程统一监督平台,此平台为全国通用平台,最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确保招标人及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此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法核实该情况。
质疑2:1.质疑此项目业绩设置
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1 个及以上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的国土土地整治(理)项目施工业绩。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五个界面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中标时间、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主要信息。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予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此项目为最为常见的土地整理项目,无非是土地平整、道路建设及沟渠配套等,其中坡改梯3745.51M³、新修蓄水池16口、排水沟11285M、生产路60316M、田间道17582M、涵洞160个、标识牌2个等。请问下业主,此项目有什么技术难度,任何一个三级企业即可轻松完成此项工程任务。而你招标方的要求却是非得要业主方为国土部门的土整业绩,意思是指除了国土局的土地整理业绩,其他的土地整理业绩均不合格吗?这是哪里出的文件?业绩非要指定为同一业主方才可以?另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大部分真实业绩都是以报建报建的项目才能备案,像这种土整的业绩一般建委是不予录取的。哪里来的那么多五项截图?这样设置起又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单位满足此条件。一个简单的工程项目难道又要把大部分投标企业拦在门外而让少数几家公司投标吗?最近的重庆交易网上频频曝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绝大多数的假业绩难道你们招标人和监督都没有关注吗?上面曝出的给钱就可以备案的消息不管真假但是只能说通过这个平台确定业绩不是唯一的方式。请问设置这些虚有其表的东西是何用意?完全按照此招标文件设置的业绩条件来看,整个重庆市满足的也没有几家,到时候如果因为只有少数的公司才有资格参与投标,中标价以高价居多的话,明显减少了各大企业的竞争优势而造成国有资金的流失这个责任就太大了!
2. 质疑设置技术标符合性评审
虽然以暗标评审,但是这种项目设置技术标显然是毫无意义的,除非是想以这种方式来判断投标企业有不有资格参加低价的竞争,我们潜在投标企业也完全相信会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技术评标,不会让低价的企业以技术不满足的理由废标。
低价评标法,完全以低价的原则,本着为国家节约资金,减轻国民经济负担为主,这种简单的土地平整、道路建设及沟渠配套真的没有必要来设置技术评标。也许这样的技术标仅仅因为一个字,一项内容没叙述清楚就把价格具有绝对优势的企业排除了,真的让低价标毫无意义。
答:1.招标文件中所指国土土地整治(理)项目是指所有土地整治(理)项目,将“国土土地整治(理)项目”修改为:“土地整治(理)项目”,招标文件中凡涉及此修改处均以此要求为准。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国建设工程统一监督平台,此平台为全国通用平台,最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确保招标人及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此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工期涉及地域广,协调难度大,施工条件差,故设置技术方案。此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3:
3.业绩要求
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1 个及以上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的国土土地整治(理)项目施工业绩。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五个界面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中标时间、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主要信息。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予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为土地平整、道路建设及沟渠配套等,项目中提到的1500万以上的国土土地整治(理)业绩,太过于苛刻,全重庆就不到五家公司能够满足该项目,严重违反了公开招投标的原则,排挤潜在投标人。业绩类型须增加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新增千亿斤粮食、基本口粮田建设等。
“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请问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设置是否已经成为你们惯用的伎俩,是否就很好筛查投标单位?请监督部门严格审查招标文件,该条是否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渡期试行版)》范本执行一致?
答:1.招标文件中所指国土土地整治(理)项目是指所有土地整治(理)项目,将“国土土地整治(理)项目”修改为:“土地整治(理)项目”,招标文件中凡涉及此修改处均以此要求为准。本次招标面向全国招标,不局限于重庆范围内,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力,故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1 个及以上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的国土土地整治(理)项目施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竣工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1 个及以上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的土地整治(理)项目施工业绩。”招标文件中凡涉及此修改处均以此要求为准。
质疑4:
4.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6)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有行贿犯罪的。不得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自行承诺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没有因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被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由投标人对犯行贿罪情况及质量安全问题行进行承诺”。请问代理公司这个又是哪儿范本要求啊?
答:删除招标文件P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第4.(6)条“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有行贿犯罪的。不得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自行承诺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没有因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被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由投标人对犯行贿罪情况及质量安全问题行进行承诺。”招标文件中凡涉及此修改处均以此要求为准。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P37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形式评审标准”中“投标文件格式”的第2条修改为:“2.符合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技术部分2份,不分正副本),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招标文件P41“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第三章形式评审”的第4栏修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技术部分2份,不分正副本),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修改为:2020年12月1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 2020 年12月14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
巫溪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
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27日